(2015)涟执字第01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涟水县金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娟、仲明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涟水县金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张娟,仲明,张玉龙,朱文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01870号原告涟水县金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涟水县。法定代表人徐华年,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青松,该××职工。被告张娟。被告仲明。被执行人张玉龙。被执行人朱文霞。现于南京女子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淮安市金桥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玉龙、朱文霞挤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5)涟商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娟、仲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涟水县金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为清偿款101248.01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月息18‰计算)。被执行人张玉龙、朱文霞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127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73元,由被告张娟、仲明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玉龙、朱文霞所有的房屋一套已在另案中被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张娟、仲明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张玉龙、朱文霞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尚在刑期内,四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涟商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军执行员 郭新奇执行员 吴 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汉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