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04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高国祥与沈瑞龙、沈静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国祥,沈瑞龙,沈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1863号原告:高国祥。被告:沈瑞龙。被告:沈静。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国祥与被告沈瑞龙、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沈瑞龙、沈静价值70万元的财产。江苏富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产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沈瑞龙、沈静价值7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海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霍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