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高国祥与沈瑞龙、沈静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国祥,沈瑞龙,沈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1863号原告:高国祥。被告:沈瑞龙。被告:沈静。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国祥与被告沈瑞龙、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沈瑞龙、沈静价值70万元的财产。江苏富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产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沈瑞龙、沈静价值7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海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霍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