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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陈文与武汉河海泽地电渗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武汉河海泽地电渗科技有限公司,杨宏武,王有成,庄艳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624号原告:陈文。委托代理人:彭熊焰,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河海泽地电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1栋19层07室。法定代表人:陈文。第三人:杨宏武。第三人:王有成。第三人:庄艳峰,1978年10月24日。原告陈文诉被告武汉河海泽地电渗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算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琼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文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陈文负担。审判员  周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万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