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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执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罗铁明、宁新建、洪美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罗铁明,洪美荣,宁新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保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联星社区五一组。代表人刘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罗铁明,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洪美荣,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宁新建,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罗铁明、洪美荣、宁新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016)湘0223民初626号民事裁定书,因本案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湘0223民初626号民事裁定书一案保全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