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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晨诉被告张锋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张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4民初338号原告李x,女,1993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x,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李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被告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因原告结识被告时年龄尚轻,后又仓促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执和矛盾,现已分居一年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女儿张aa由被告张xx抚养,随被告生活,原告可随时探望孩子,被告必须予以配合;3、原被告双方的首饰、衣物等个人用品归各自所有,其他家具、家电等夫妻共同财产均归被告所有,以折抵原告应付女儿的抚养费;4、被告为其弟张伟波做生意于2012年12月1日向卢xx所借债务六千元整,由被告张xx自行偿还;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诉状所述诸多情况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偶有矛盾发生,也只是���家庭琐事,现孩子年纪还小,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双方自由恋爱相识,2013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2012年4月23日生一女张aa,现随被告父母生活。婚后,双方有时因生活琐事及经济问题发生纠纷,双方于2014年10月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3月30日,原告曾诉至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双方调解和好。现原告再次诉请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庭审中双方坚持已见,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为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在生活中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及时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加强沟通,协商化解矛盾,其夫妻关系是能和好如初的。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x要求与被告张xx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晓凤代理审判员  铁文静人民陪审员  马梅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