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民终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宣威市龙场镇龙场煤矿大箐坡井与徐广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宣威市龙场镇龙场煤矿大箐坡井,徐广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民终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宣威市龙场镇龙场煤矿大箐坡井。法定代表人晏祥锦,该矿矿长。地址:宣威市龙场镇龙林村。委托代理人徐文柱、蔡昌慧,云南龙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广向,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段荣康,宣威市板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宣威市龙场镇龙场煤矿大箐坡井因与被上诉人徐广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宣威市人民法院(2014)宣民初字第2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2014)宣民初字第27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付卫红审判员 朱绍茂审判员 赵艳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雨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