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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行终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付俊青与河南省人民政府、鹤壁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俊青,河南省人民政府,鹤壁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行终35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付俊青,女,汉族,1970年3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润儿,省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鹤壁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唐远游,市长。付俊青因诉河南省人民政府、鹤壁市人民政府信访答复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行初字第62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2年5月29日,鹤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鹤政信复(2012)13号信访事项复核决定书,该信访事项复核决定书认定,信访人付俊青反映其有两个女儿,家庭没有承包地,要求享受计划生育双女户政策待遇,为其家庭分配承包地,参加分配村组卖土、填土款。鹤壁经济开发区河海路办事处、鹤壁经济开发区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对付俊青反映事项均作出处理意见。鹤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经调查作出信访事项处理决定,该决定为该信访事项的信访终结意见。2013年4月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2013)12号信访事项不再受理通知单,以付俊青信访事项已经作出复核决定不再受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付俊青因农村承包土地问题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信访。鹤壁经济开发区河海路办事处、鹤壁经济开发区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鹤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分别调查作出处理。鹤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对付俊青反映事项作出信访终结意见决定,认定其决定为付俊青信访事项的信访终结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也以付俊青信访事项已经作出复核决定不再受理。因付俊青所诉属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付俊青的起诉。付俊青不服一审法院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或者认证,没有倾听上诉人的意见,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错误,请求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鹤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的鹤政信复(2012)13号信访事项复核决定书,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的(2013)12号信访事项不再受理通知单,均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依法应当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行初字第626号行政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巍代理审判员  王凤强代理审判员  苗春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秦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