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梁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1090号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王卫力(一般授权委托),台州市金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陈某为离婚纠纷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4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羿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江伊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