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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梁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1090号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王卫力(一般授权委托),台州市金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陈某为离婚纠纷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4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羿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江伊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