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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行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传友要求被告滕州市规划局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友,滕州市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481行初33号原告李传友,男,住滕州市。被告滕州市规划局,住所地滕州市尚同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刘玉洋,局长。委托代理人司品华,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贻萍,该局工作人员。原告李传友要求被告滕州市规划局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海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娟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