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城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隋明超与南京鼎友服饰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明超,南京鼎友服饰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城民初字第264号原告隋明超。被告南京鼎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黑龙江路八巷21-25号。法定代表人方旭。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78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本院受理了原告隋明超与被告南京鼎友服饰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隋明超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被告亦未反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明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隋明超负担。审 判 长 丛 达审 判 员 姜 玲审 判 员 兰晓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宋文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