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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民初字第03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周富军与许永祥、周正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富军,许永祥,周正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民初字第03080号原告:周富军。委托代理人:王小明,泰州市姜堰区溱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永祥。委托代理人:谷强、倪杰,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正高。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富军与被告许永祥、周正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富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90元,依法减半收取38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