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民初字第03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周富军与许永祥、周正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富军,许永祥,周正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民初字第03080号原告:周富军。委托代理人:王小明,泰州市姜堰区溱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永祥。委托代理人:谷强、倪杰,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正高。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富军与被告许永祥、周正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富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90元,依法减半收取38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