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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监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与李锦花、 李龙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李龙浩,李锦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监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住所地延吉市。被执行人李龙浩,男,1972年6月24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李锦花,女,1970年4月10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延民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龙浩、李锦花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龙浩、李锦花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龙浩、李锦花履行了本息,未履行代理费4400元、案件受理费2510元、执行费。2013年10月9日我院执行局没有完全执行完毕的前提下,擅自作出了(2013)延执字第164号结案执行通知书是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因此,本院(2013)延执字第164号结案执行通知书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3)延执字第164号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朴龙吉审判员  李俊霖审判员  许哲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