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执1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孟某与刘某、商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刘某,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11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孟某,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刘某,女,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商某,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孟某诉刘某、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商某的存款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孔鹏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