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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执1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孟某与刘某、商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刘某,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11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孟某,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刘某,女,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商某,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孟某诉刘某、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商某的存款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孔鹏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