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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745号申请执行人金上本与被执行人兰溪市化纤纱厂、张喜奶、张晓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的(2015)金兰永商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上本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兰溪市化纤纱厂、张喜奶、张晓伟至今尚欠货款1395878元、受理费8682元、执行费1635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在一个月内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74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林 军代理审判员  陈孝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君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