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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陈蓓与王菲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蓓,王菲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1943号原告陈蓓。委托代理人鄂文彬,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菲。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蓓与被告王菲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蓓负担。审判员  聂道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