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9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颜廷云与王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廷云,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933号之一原告颜廷云。被告王健。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廷云与被告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临兰执保字第93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王健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号的车辆。现该案已调解,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健���有的车牌号为鲁Q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