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3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蒋小群诉莫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小群,莫小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525号原告蒋小群,住绥阳县。被告莫小波,出生年月日不详,住绥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小群诉被告莫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放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小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小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0元,已减半收取63.00元,由原告蒋小群负担。审判员 黄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维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