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民终1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郏县瑞福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梁溯贤、平顶山市杰利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溯贤,平顶山市郏县瑞福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杰利商贸有限公司,赵中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11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溯贤,女,1983年8月17日生,汉族,住舞钢市。委托代理人陈晓锋,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顶山市郏县瑞福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法定代表人张金巧,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长顺,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平顶山市杰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新新街道谢庄村。法定代表人梁溯贤,任经理。原审被告赵中伟,男,1973年3月14日生,汉族。上诉人梁溯贤与被上诉人平顶山市郏县瑞福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平顶山市杰利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赵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郏县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5)郏民初字第160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梁溯贤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郏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将本案移送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溯贤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梁溯贤申请撤回上诉属自愿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溯贤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梁溯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大民审判员 李双双审判员 张姗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闪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