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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3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323刑初8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某,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于甘肃省崇信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5年7月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岐山县看守所。岐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岐检公诉刑诉(2015)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岐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岐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西安一麻将馆内认识了被害人张某,谎称自己是周至人,叫“黄某某”,经营家族式水果生意,取得张某信任后开始交往,期间先后骗得张某的工行卡、农行卡各一张,自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7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先后编造做水果生意需要周转资金、放账赚钱、投资足浴分红等理由,分多次从张某农行卡内取走现金18.56万元(手续费990元);从工行卡内取走现金4.4940万元(跨行手续费16元);并编造各种理由分多次骗取张某现金共计6.7万元。所获赃款用于赌博及个人挥霍。后在继续骗取被害人财物时被察觉而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追回赃款2461.50元,已发还被害人。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9.75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向本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承认属实且自愿认罪,未提出辩解和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西安一麻将馆内认识了被害人张某,谎称自己是周至人名叫“黄某某”,经营家族式水果生意,取得被害人张某信任后两人开始交往。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5年7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先后编造做水果生意需要周转资金、放账赚钱、投资足浴分红等理由,分多次从被害人张某处骗取现金共计6.7万元,并骗得被害人张某的工行卡、农行卡各一张,分多次从农行卡内取走现金共计18.56万元(取款手续费990元),从工行卡内取走现金4.4940万元(取款手续费16元),所获赃款用于赌博及个人挥霍。后在继续骗取财物时被被害人张某察觉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2461.50元,已发还被害人张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7月4日,被害人张某向岐山县公安局蔡家坡派出所报案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某,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属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3、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系被抓获归案。4、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3月份她在西安工作时,在棋牌室认识了一自称“黄某某”的男子,说其在西安做水果生意,水果生意是家族企业,在西安20余家超市销售。她当时和家人感情不合,黄某某让她找到了感情慰藉,他们在见面3、4次后一起同居了。同年6月份,她和黄某某去深圳,在机场买机票时她偶然发现其身份证上的名字是“黄某某”,身份证上面的信息和她知道的不符,黄某某说其舅舅在陕西省公安厅,给他办了好几张不同的身份证,自己是在周至出生,后来过继到兰州的,至此她知道黄某某还有一个名字叫”黄某某”。黄某某和她从认识到同居,期间多次开口跟她要钱,为了方便她就把自己在西安才办理不久的一张工行卡给了黄某某,当时卡内存有1万元,后来黄某某一直拿着这张卡。2014年5月5日,她和黄某某在一小旅馆发生关系后,黄某某说水果生意需要周转资金,问她借钱,她当时手头没有,就给自己在福建福州的同学王某某打电话借2万元并让王某某直接把钱汇到她给黄某某的那张工行卡上了。同年7月17日前几天她回蔡家坡带孩子,黄某某又以生意编造理由要钱,她就取了5000元汇入那张工行卡,同年8月8日又将1万元汇入了那张工行卡。同年10月底,黄某某来蔡家坡给她说卡里的钱用完了,并把那张工行卡还给了她,之后她使用那张卡时看到卡内余额只剩60多元了。2014年9月初,黄某某来蔡家坡找她,说她在家带孩子没有啥收入,不如把钱交给其去放账,可以给她收点利息,她就把自己的一张农行卡给了黄某某,当时卡内有57500多元,她从卡上取了8000元,黄某某说卡上有49500多元,就算做5万元,帮她在外面放账,但之后她一直没收到黄某某说的放账利息。同年11月份黄某某给她打电话,说其准备在西安凤城二路开足浴店,如果她愿意入股,只需要投资32.5万元每月就可以分红7500元,并且其之前从她这里拿的所有钱可以算到这32.5万元中,她当时对黄某某的谎言十分信任,就向她两个侄女各借了5000元,向她三哥张某某借了3万元,姐夫曹某某还了她6万元的欠款,这些款项共计10万元都是在她电话联系后汇到了她给黄某某的那张农行卡。2015年1月21日,黄某某问她要钱,她又将从她姐夫那要来的3.7万元的欠款汇到了那张农行卡。同年1月31日,黄某某来蔡家坡给她说农行卡上的钱已经用完了,她就把那张农行卡要了回来。除了前面银行卡的钱以外,黄某某还数次从她这里拿走了现金,具体是:(1)2014年4月份,他们刚认识不久,黄某某说要回周至老家,忘了带卡身上的钱也花完了,她就在西安白家村自己的出租屋内给了其3000元;(2)同年4月份,黄某某说其在大荔县拉草莓把钱用完了,她就给了其2000元;(3)同年5月份,她在西安钟楼附近的小旅馆内给了黄某某2000元;(4)同年6月10日,黄某某说急需用钱,她在西安钟楼开元商城门口附近的一个咖啡馆内给了其1万元;(5)2015年2月12日,在蔡家坡如家宾馆,黄某某对她说其在西安的住处被偷,电脑不见了要买一台新的,从她那里拿走了7000元;(6)同年4月2日,她和黄某某一起在蔡家坡工行,她将她丈夫刘某某存折上的钱取出1万元,交给了黄某某;(7)同年4月27日,在蔡家坡嘉禾宾馆,她将6000元交给了黄某某;(8)同年5月26日,在蔡家坡如意宾馆,她将自己从姐姐那里要回的1万元工程款交给了黄某某;(9)同年6月6日,她和黄某某一起在蔡家坡工行,她将她丈夫存折上的钱取出5000元,交给了黄某某;(10)同年6月18日,她和黄某某一起在蔡家坡工行,她将她丈夫存折上的钱取出5800元,她留了800元,剩下的5000元交给了黄某某;(11)同年6月22日晚上,黄某某给她打电话说没钱了,第二天她去了西安,在北关十字自强路附近的宜家酒店内给了黄某某1000元;(12)同年6月25日,黄某某来蔡家坡对她说要盘活生意请人吃饭没钱了,她就取了3000元给黄某某的银行卡汇了过去;(13)同年7月1日,黄某某来蔡家坡对她说投资的生意被查封了,其急需钱去北京找关系,她在如意宾馆将3000元交给了黄某某,黄某某说不够让她再筹5000元,她就向她朋友借钱,朋友提醒了她,后来她就报警了。2014年12月份左右,她联系黄某某说要给家里人还借款,黄某某来蔡家坡后给了她7500元。2015年5月18日,黄某某来蔡家坡给了她2000元。同年7月2日,在她的再三催促下黄某某给她写了一张30万元的借条。她和黄某某在一起时,黄某某说自己做水果生意和投资足浴城项目,刚开始她没有怀疑,后来黄某某不断的跟她要钱,她提出要看看这些生意时,总是被黄某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她心里才开始有点怀疑,直到公安机关将黄某某抓获,她才彻底醒悟,黄某某给她说的都是谎言,其实质就是个通过骗取女性感情来骗取钱财的骗子。黄某某以各种理由先后从她这里拿走的钱包括从她的工行卡、农行卡上支取23.1万元,现金6.7万元,合计29.8万元。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她家住西安市未央区团结六组,她家5楼4号从2014年初租住着一个姓黄的小伙,平时都叫其“某某”,她没有听说“某某”有固定职业,也不见其出去打工或做任何生意,其平时经常在她家和周边的棋牌室打麻将。经张某某对10张年龄相仿的男子照片进行辨认,6号黄某某就是租住在她家叫“某某”的黄姓小伙。6、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租住在西安市北郊的团结村,他在打麻将时认识了经常在棋牌室打麻将的黄某某,其自称是周至人,黄某某整天打麻将,看起来就是个闲人,没啥工作,其从来不在赌桌上欠账,看着经济状况可以。经刘某某对10张年龄相仿的男子照片进行辨认,8号黄某某就是经常和他一起打麻将的“黄某某”。7、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租住在西安市未央区团结村五组,平时以经营棋牌室为生。租住在团结村六组的黄某某没有什么工作,整天打麻将赌博,起先在六组的一棋牌室内玩,后来说是里面玩的太小,就到他这里来玩,看着收拾的很时尚,戴个大戒指,一副不缺钱的样子。黄某某在他这里打麻将,一个锅就是300元起步,有时候还有400、500元起步,一圈打完,钱没了接着往锅里放,其一般输的多赢得少,输一段时间黄某某就不见了,消失几天,回来后又感觉有钱了接着玩。经杨某某对10张年龄相仿的男子照片进行辨认,5号黄某某就是经常在他棋牌室打麻将的“黄某某”。8、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实之前他做生意借了张某107000元,从2014年11月份开始张某催促他还款。2014年11月至2015年6月之间他分四次,通过建设银行给张某名下的农行卡汇款,分别是:1、2014年11月4日汇款1万元;2、同年11月5日汇款5万元;3、2015年1月21日汇款3.7万元;4、同年5月26日汇款1万元。9、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底11月初,张某给她打电话说认识的一个人开了一家足浴店,其想要入股但差一点钱,向她借钱。后她在一星期之内,去农业银行将5000元汇至张某给她的账号内。过了两个月,张某分两次将钱还给了她,一次3000元,一次2000元。10、证人姚晓春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初张某说自己有急事要用钱,找他借钱,他就给张某的农行卡(汇了5000元。1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张某说自己有急事要用钱,他分两次累计给其借了3万元,都是直接汇款到张某名下的农行卡,分别是:2014年11月3日11000元,同年11月4日19000元。1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她接到张某的电话,其说想做点生意需要用钱,向她借2万元。因为她俩关系不错,她就答应了,用自己尾数是0826的光大银行卡给张某发给她的工商银行卡号转了2万元。13、检查笔录及扣押、发还清单,证实2015年7月4日侦查人员在蔡家坡派出所对被告人黄某某的随身物品进行检查,从其裤兜内找到现金2461.5元、黄某某本人二代身份证一张、白色直板酷派手机一部。公安机关对现金2461.5元、白色直板酷派手机一部进行扣押,后发还给被害人张某。14、扣押清单及银行卡影印件,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害人张某处扣押农业银行银联卡一张;工商银行银联卡一张;署名黄某某的蓝色笔手写借款协议一张。前述银行卡影印件在卷。15、借款协议,证实系2015年7月2日,被告人黄某某署名的手写借款协议,内容为:黄某某为周转东盛果业公司的运作,于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份依次借得张某人民币30万元。16、发票四张,证实被告人黄某某购买手机等物品的情况。17、被害人的辨认笔录,证实经张某对10张年龄相仿的男子照片进行辨认,9号黄某某就是诈骗她钱财的人。18、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分别辨认,西安市未央区团结村×组村民张某某家出租房五楼就是他的租住处;张某某家一楼棋牌室、杨某某家棋牌室就是他诈骗张某钱财后在团结村内赌博的两个棋牌室,大部分钱财是他在这里打麻将时输掉的;团结村北面水暖建材批发市场北门东边约30米处红旗东路邮政所门口的两台自动取款机就是他平时用被害人张某的银行卡取现的地点。侦查人员对上述辨认过程均予以拍照固定。19、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户名张某的银行卡,自2014年4月1日至12月21日的交易情况。其中2014年4月1日卡内余额1万元,5月5日他行汇入2万元,7月17日汇入5000元,8月8日汇入1万元,12月21日卡内余额64.65元。20、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证实户名张某的银行卡,自2014年8月29日至2015年1月31日的交易情况。其中2014年8月29日卡内余额57546.46元,9月2日卡内余额49546.46元,10月27日现存5000元,11月3日现存1.9万元,11月4日分别转存1.1万元、1万元、5000元,11月5日转存5万元,12月31日转存3.7万元,2015年1月31日卡内余额10.99元。2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工商银行活期历史明细清单,证实户名张刘某某的活期账户,自2014年6月21日至2015年6月21日的交易情况。其中2015年4月2日支取1万元,6月6日支取5000元,6月18日支取5800元。22、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小西湖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2月25日,管段民警先后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某某的姐姐黄有梅、妹妹黄有娥,二人均称其家里人没有从商经营水果生意的,并不愿前往公安机关配合调查。2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30多岁后错过了婚姻,又沾染赌博恶习,就一直在社会上游荡,他于2014年年前以“黄某某”的名字租住在西安市未央区团结村六组张某某家5楼4号房。那段时间,他手头紧张,也没啥工作,坐在棋牌室消磨时间,刚好张某也在那玩牌,他见张某出手大方,并且听说其跟着亲戚干工程,同时家庭不和,他就感觉机会来了,就决定设局骗张某。他将自己包装成有家族水果生意背景的商人,说他家做很大的水果生意,给西安好多家超市供货,自称“黄某某”,西安周至人,他刻意接近张某,主动跟其搭话,约着一起吃个饭,找个地方谈谈心什么的,他的出现,填补了张某内心的空虚,半个月后他们就同居了。之后他便以各种理由诈骗张某的钱财,直到2015年7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他累计骗取张某29.4万元。具体情况是:2014年4月份的一天,他以回周至老家忘带卡为由,从张某手中拿走现金3000元。没过几天钱被他挥霍掉了,他又对张某谎称要到大荔拉草莓,拿走其现金2000元。同年4月中旬的一天,他跟张某借钱时,其直接给了他一张自己的工行卡,说上面有1万元,他拿着这张卡,没钱就取着花,到5月初花完了,他又骗张某说自他的水果生意需要自己周转为由借钱,张某当着他的面给自己福建一个同学联系借钱,后给他手中的这张工行卡汇入了2万元。同年6月中旬的一天,他打电话给张某说自己手头紧,后在开元商城附近的一个咖啡馆内,张某给了他1万元现金。同年7月中旬,他拿的工行卡上的钱被他花的剩5000多元了,他就给张某打电话说没钱了,张某有陆续给这张卡打入1.5万元。直到同年10月底,他才将余额仅剩60多元的工行卡还给了张某。2014年9月初,他来到蔡家坡,给张某编造了自己投资足浴城项目的谎言,邀请其注资入股、参与分红,张某被他说动了,给了他一张自己名下的农行卡,上面有57500多元,张某给他时,把卡里的8000元取走,说剩下的4.9万元就当是5万元,用作其入股足浴城的股金。他拿着卡回到西安后就不断取钱用于自己日常生活和赌博。过一段时间他还会假借足浴城项目催促张某赶紧打钱。同年11月初张某给这张卡打入10万元,2015年1月下旬又打入3.7万元。他只有看到张某给卡里打钱,就赶紧把钱往出取,没多久钱就被他取完了,他把卡还给了张某。这些钱他大部分用于赌博,小部分用于包装自己了。2015年2月下旬的一天,他对张某谎称自己被偷走了电脑,需要买一台新的,在蔡家坡如家宾馆他从张某手中拿走现金7000元。同年4月初,他给张某说自己没钱了,后他陪张某在蔡家坡金三角附近的工商银行,从一个工行折子上取了1万元给他。同年4月底,他又以同样的理由,在蔡家坡嘉禾宾馆内从张某手中拿走现金6000元。同年5月下旬的一天,在蔡家坡如意宾馆内,他以同样理由向张某要钱时,张某跟自己姐姐讨要工程款,随后其姐姐派人送来1万元现金,他拿了这1万元就回西安了。同年6月初的一天,他陪张某在蔡家坡金三角工行取了5000元给他。没过几天,他没钱了,到蔡家坡后和张某又在上次的银行取了5800元,张某给了他5000元,自己留了800元。同年6月22日晚他给张某打电话说自己没钱了,第二天张某让他到北关自强路,他去了后张某给了他1000元。同年6月25日,他到蔡家坡,骗张某说西安的足浴城项目被查封,急需到北京托关系,让其继续给他找钱。6月27日张某对他有怀疑后,他在张某家给其写了一张30万元的借条。7月1日,张某给他拿了3000元,他说太少,让其再找5000元,后张某继续筹钱,他一直住在蔡家坡,直到被公安机关抓获。他家在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他两三年都没有回去过了,也没联系过家里人,家族水果生意和足浴中心项目都是他为了从张某处骗到钱编造出来的,根本没有这些。他从张某处骗的钱,一部分用于购买衣服、手表、手机等物品包装自己,一部分用于赌博,从2014年前租住到张某某家到2015年3月份,他一直在张某某家的棋牌室打麻将,一般打的5元、10元的麻将,后来他一直骗张某的钱,来钱比较容易,他觉得张某某家这边打牌太小,就换到南边巷子的杨某某经营的棋牌室打麻将,这里一般打的是30元、60元的麻将。他在这两个棋牌室总共输掉从张某处骗来的大概十多万元钱。剩下的钱,有2万元他打游戏输掉了,5、6万元和朋友吃喝玩乐挥霍了,还有和张某一起去上海、北京等地旅游花了4万元左右,还有日常生活花了一部分。他现在没有能力弥补张某的损失。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9.75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岐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4日起至2021年7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孟君梅人民陪审员  张新仓人民陪审员  炊引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