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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8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象真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象真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8079号原告上海象真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张兆勇。委托代理人徐荣,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县庙镇大街XXX号XXX幢XXX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象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象真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象真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677.20元,由原告上海象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剑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若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