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1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1民初228号原告韩某某,男,1991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望都县人。被告赵某某,女,1982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原籍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学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怡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