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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刑更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罪犯邵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邵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刑更165号罪犯邵林,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中专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9日作出(2011)珠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邵林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犯故意伤害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邵林不服,提出上诉。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景刑二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邵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8次,单项表扬6次,禁闭1次。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邵林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邵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邵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13日起至2024年9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旭东代理审判员  贾 珺代理审判员  占丽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