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许源昌与杨国强、莫小梅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源昌,杨国强,莫小梅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573号原告许源昌,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公民身份号码:×××1018。委托代理人谢豪松,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亚青。被告杨国强,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公民身份号码:×××0759。被告莫小梅,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公民身份号码:×××0803。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郑群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源昌诉被告杨国强、莫小梅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源昌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本案的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源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许源昌负担。审判员 李秀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伟速录员 蔡子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