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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许源昌与杨国强、莫小梅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源昌,杨国强,莫小梅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573号原告许源昌,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公民身份号码:×××1018。委托代理人谢豪松,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亚青。被告杨国强,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公民身份号码:×××0759。被告莫小梅,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公民身份号码:×××0803。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郑群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源昌诉被告杨国强、莫小梅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源昌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本案的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源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许源昌负担。审判员  李秀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伟速录员  蔡子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