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执1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坊支行与廖榕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坊支行,廖榕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145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坊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红坊镇人民路63号,组织机构代码:05034633-3。法定代表人陈鸿洋,行长。被执行人廖榕溶,男,199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2016年3月30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坊支行与被执行人廖榕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809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廖榕溶应支付欠款本金66666.67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廖榕溶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执145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冬 伟审判员 谢 安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珊(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