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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执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林某与董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795号申请执行人林某。被执行人董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矾民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某与被执行人董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董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董某缴纳执行款190000元;二、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7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董某支付了本案申请执行费275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和解协议书、申请执行费结算票据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内容履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7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明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