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法执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郭海峰与被执行人牡丹江信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海峰,牡丹江信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672号申请执行人郭海峰,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宁安镇。被执行人牡丹江信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阳明区。法定代表人何清森,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郭海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牡丹江信诚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4)海商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海峰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牡丹江信诚拍卖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海商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友审 判 员  崔海峰代理审判员  张丽霞二0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永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