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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5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尹彦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彦水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5099号起诉人尹彦水。起诉人尹彦水在诉状中称,青岛恒生源集团有限公司和起诉人签定《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青岛恒生源集团有限公司将自已以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义承包的青岛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元后庄社区中心小学工程的土建劳务分包给起诉人,由起诉人施工。后起诉人又与施工人员签订协议,剩余费用向起诉人出具了欠条,但一直未支付,现具状起诉。经审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建设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尹彦水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