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2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蒋小华申请执行李开建同居关系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小华,李开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168号申请执行人蒋小华,女,生于1978年10月1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李开建,男,生于1973年4月8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申请执行人蒋小华与被执行人李开建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射洪县人民法院(2015)射洪民初字第16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开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开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开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蒋小华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蒋小华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射洪县人民法院(2016)川0922执1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华林审判员 宋金全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