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西执字第00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咎国经、贾风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咎国经,贾风森,翟洪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西执字第00891号申请执行人咎国经,男,汉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被执行人贾风森,男,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翟洪慧,女,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昝国经申请贾风森、翟洪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西民初字第01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西民初字第0119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