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2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胡焕南与徐建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焕南,徐建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民初2671号原告:胡焕南。委托代理人:胡成康。被告:徐建权。原告胡焕南诉被告徐建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000元。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焕南的委托代理人胡成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建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徐建权尚欠原告胡焕南货款5000元的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建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胡焕南货款5000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徐建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杨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