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法执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慈利县邢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邢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慈法执字第686号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慈利县。法定代表人白庶功,理事长被执行人邢业军。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农村信用联社与被执行人邢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2015)慈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5)慈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芳涌审判员 李文华审判员 向春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