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8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许云霞与石家庄市裕华区天瑞印刷厂、黄瑞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云霞,石家庄市裕华区天瑞印刷厂,黄瑞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8执33号申请执行人许云霞,女,1996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灵寿县。被执行人石家庄市裕华区天瑞印刷厂,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38号。被执行人黄瑞山,男,汉族,1968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桥东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裕民二初字第0152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1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