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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执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伟申请执行李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李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确民执字第00439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男,1975年10月07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永,男,1973年09月05日生,���族。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确民初字第00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伟9000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张伟和李永双方自愿协商从2015年11月开始每个月的1号给付申请人张伟1000元,直至付清为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张伟自愿放弃追要。现申请执行人张伟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确民执字第00439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安喜审判员  唐建利审判员  李建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康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