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3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魏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3851号原告魏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丽琼,江苏怀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占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姬永昊书 记 员 顾方云书 记 员 陈胜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