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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3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魏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3851号原告魏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丽琼,江苏怀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占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姬永昊书 记 员  顾方云书 记 员  陈胜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