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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行终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新乡市世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乡市世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行终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新乡市世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法定代表人董利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君,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谢伏瞻,省长。委托代理人田保阳,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唐伟,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局工作人员。新乡市世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富公司)因诉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不予复查受理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郑行初字第76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世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君,被上诉人河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田保阳、唐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7月1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对世富公司作出《信访事项复查不再受理告知书》。郑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世富公司对《信访事项复查不再受理告知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属于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其起诉应当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世富公司的起诉。世富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其因河南天佑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超执业范围违法评估问题走访河南省财政厅,该厅给予答复称若对答复不服可向上级单位提起复查。其于2015年7月8日在向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局提起复查申请,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超过复查申请期限为由作出了《信访事项复查不再受理告知书》。该告知书认定事实错误,且内容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属于复议事项,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故请求撤销一审,撤销被诉行政行为。河南省人民政府辩称,世富公司因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问题通过信访途径反映,河南省财政厅给予答复后,其又向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局提起复查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的规定,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维持一审,驳回上诉。本院认为,世富公司因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问题向河南省财政厅投诉和检举,在河南省财政厅答复后不服,又通过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局的信访接待提起复查申请,该事项属于信访事项,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对其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不再受理告知书》,属于信访机构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的规定,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世富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别志定代理审判员  段励刚代理审判员  王盛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瑞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