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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财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与潘智勇、陈金美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潘智勇,陈金美,魏舜锐,李卫花,罗守忠,杨银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财保字第118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肖为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飞,该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葛普正,该支行客户经理。被申请人:潘智勇,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陈金美,197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魏舜锐,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申请人:李卫花,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罗守忠,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杨银桃,1964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与被申请人潘智勇、陈金美、魏舜锐、李卫花、罗守忠、杨银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2016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潘智勇、陈金美、魏舜锐、李卫花、罗守忠、杨银桃名下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潘智勇、陈金美、魏舜锐、李卫花、罗守忠、杨银桃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宜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钱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