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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2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2民初937号原告:吴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范中叶,安徽省寿县司法局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赵芳德,安徽省寿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姜传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先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