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968号原告李某某,女,1968年4月17日生。被告郭某某,男,1968年9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岳颖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曲志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