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民辖终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与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辖终6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志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上诉人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与被上诉人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网易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6)浙108民初字214-270号[(2016)浙108民初字252号]民事裁定,驳回网易公司的管辖异议。网易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本案属于个案,与其他相关联案件涉及的作品不同,淘宝公司分别提起诉讼,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案件诉讼标的额应该分别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管理的规定》,原审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中,网易公司的住所地在杭州市滨江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的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网易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驳回网易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网易公司上诉称:本案与其他关联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同,该批系列案件实质上应属于一个案件,应合并计算案件标的额,并以此确定管辖法院。该批系列案件合并后诉讼标的总额为6008500元,故本案应由本院管辖。此外,本案的审理对中国音乐版权格局和文化创意产业具有重大影响,属于杭州辖区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亦应确定由本院管辖。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本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网易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故原审法院作为网易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网易公司关于本案应与其他关联案件合并计算诉讼标的额并以此确定管辖法院的上诉理由,不具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网易公司关于本案在杭州辖区影响重大,应由本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亦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网易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网易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玲代理审判员 徐 珺代理审判员 张书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一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