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82民初2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范培瑞、和秀娟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培瑞,和秀娟,邱增刚,徐传芝,邱增芝,杨加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2699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被告范培瑞。被告和秀娟。被告邱增刚。被告徐传芝。被告邱增芝。被告杨加菊。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范培瑞、和秀娟、邱增刚、徐传芝、邱增芝、杨加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六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范培瑞、和秀娟、邱增刚、徐传芝、邱增芝、杨加菊银行存款人民币19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铁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