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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李晓贞与郏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贞,郏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482行初6号原告李晓贞,女,汉族,农民,1967年2月24日出生。被告郏县公安局,住所地:郏县。法定代表人王遂法,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肖贞建,郏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贞诉被告郏县公安局公安治安处罚一案中,原告李晓贞在2016年2月12日因发生车祸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后郏县公安局堂街派出所将其户口注销。经依法通知其近亲属参加诉讼,近亲属表示放弃其诉讼权利不再参加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死亡后,其近亲属明确表示放弃其诉讼权利,符合终结诉讼的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长  牛莉娜审判员  张海民审判员  郭俊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裴誉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