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与何秋云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何秋云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2民初935号原告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法定代表人徐文豪,院长。委托代理人李映江,四川东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秋云,男,195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诉被告何秋云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3元减半收取741.5元,由原告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承担。审判员 龚大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颖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