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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民终1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乔怀金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怀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民终103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乔怀金。上诉人乔怀金不服和顺县人民法院(2015)和立初字第1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对本案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乔怀金要求和顺县喂马乡南安驿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土地补偿款18046元、经济损失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属于重复诉讼。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乔怀金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乔怀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青审判员 史跃林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