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陈怀亮与柴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1执9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被执行人柴某,男。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5日作出(2015)韩民初字第009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原告陈某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等费用共计56973.66元由柴某负担;案件受理费1506元,由陈某某负担1106元,柴某负担4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韩民初字第009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代理审判员 田 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存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