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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执1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雷传红与张欢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传红,张欢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3执143-1号申请执行人:雷传红,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张欢欢,199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6)皖1103执14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欢欢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吴小龙已经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欢欢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荣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章文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