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3执1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雷传红与张欢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传红,张欢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3执143-1号申请执行人:雷传红,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张欢欢,199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6)皖1103执14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欢欢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吴小龙已经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欢欢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荣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章文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