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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民催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郑州市海川商贸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市海川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5)宛龙民催字第502号申请人郑州市海川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惠永程,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凯歌,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申请人郑州市海川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郑州市海川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29日,付款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票号为3130005223727996、出票人南��市龙升混凝土有限公司、收款人南阳市润田商贸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100000元整的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郑州市海川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红艳审 判 员  吴张红人民陪审员  李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