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2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林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2092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王建敏,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原告林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现诉请:1、准予原、被告离婚。2、共同债务17万元依法承担。3、诉讼费依法判决。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于2011年9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施古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