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2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窦祖武与窦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甲,窦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02民初666号原告:窦某甲,男。被告:窦某乙,男。原告窦某甲与被告窦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窦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窦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窦某甲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人民币50000万元及利息2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26日被告窦某乙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临时借原告现金5万元,被告写了《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期限一个月,承诺支付利息,原告多次追收无果。2016年1月5日,再次催收时被告承诺答应1月22日前还款,至时再次催还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窦某乙未作答辩。窦某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双方诉讼主体适格。证据2、借条(原件)一张,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窦某乙对原告证据未提出异议,在法定期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和审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6日,被告窦某乙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现金5万元,借款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注明还款期限一个月,双方未约定支付利息,该借款逾期后原告多次追收无果。导致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窦某甲与被告窦某乙双方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应按约定的期限向原告清偿借款,逾期拖延未还,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清偿借款本金5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利息问题问题,双方没有约定,原告主张利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按年利率6%自逾期日计息至付款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窦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窦某甲借款本金5万元。二、被告窦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窦某甲以上借款利息(自2015年9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至付款日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被告窦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开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德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