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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民初6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与徐孟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徐孟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61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负责人冯国红,行长。委托代理人沈佳民、倪琳娜。被告徐孟一,女,199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诉被告徐孟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祥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