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初字第2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吴木发与浙江天一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木发,浙江天一拍卖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宁波盈展精密薄板有限公司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字第2433号原告:吴木发,无固定职业。被告:浙江天一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百丈东路2368号海逸大酒店5楼。法定代表人:戴荣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18443438391)。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城河西路328号。法定代表人:张彪,该支行行长。第三人:宁波盈展精密薄板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蟹浦化工区。法定代表人:何建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木发与被告浙江天一拍卖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宁波盈展精密薄板有限公司以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为由,要求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审理中,原告吴木发以发现新证据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木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木发负担。审 判 员 厉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勤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